如何识别异常专利申请行为
1.关于“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多件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者要素的简单组合变化构成的专利申请。”是指由明显相同的发明创造或者简单组合变化形成的多项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它不仅包括用不同的材料、成分、比例、成分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多项申请。,而且是对原有的或者细微的变化后,将不同的设计特征或者元素进行简单的拼接和替换而获得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的内容明显相同”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形。
2.关于“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捏造、伪造、篡改发明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形。
其中,“捏造、伪造、变造”主要是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实验数据和技术效果;或者对现有技术或者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变更后,夸大效果,但实际无法达到效果的行为。
3.关于“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和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者内容明显超过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实际研究开发能力和资源条件。例如,某公司在短时间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核查,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收资本。实际上,它是一个没有科研投入、没有R&D团队、没有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4.关于“提交的多项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是指在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正的创新活动。比如提交的很多申请内容,完全是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颜色。
5.关于“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是为逃避专利性审查而故意形成的发明创造,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者设计常识,或者没有实际保护价值,已经变质、堆积,不必要地缩小了保护范围,或者没有检索和审查意义。
“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申请人为了规避可专利性审查,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者设计方案复杂化,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特别是通过列举大量细微的、不必要的技术特征而形成的权利要求,实质上缩小了保护范围。
6.关于“为规避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监管措施,以分散、先后或异地方式提交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相关的多项专利申请。
“是指通过注册多个公司、使用多个身份证号或者使用多个公司地址,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故意提交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以避免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7.关于“不得为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者其他正当目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不得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非市场竞争为目的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为。例如,机构或个人在审查期间批量转让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转让方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业务不一定相关;或者受让方出于技术实施或者其他合理的合法目的,明显不接受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二是虚假改变发明人和设计人的行为。实践中发现,以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将对发明创造没有贡献的人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8.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作为代理人,引诱、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其合谋实施各种非正常专利申请。
“是指有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以及无专利代理资格实施各种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怎么上诉?
对于非正常申请,如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业务审查专函,需要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如果是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知的,需要直接联系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认如何办理后续手续。
法律依据:
《专利申请规范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业绩,提交各种专利申请,代理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都是不正常的专利申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