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盗版软件,导致软件公司起诉企业。企业是否应该承担他个人的责任?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修订,2001 1生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意味着,软件的最终用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盗版软件,都是违法的,可以处以每件价值100元以下的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该规定一颁布,立即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2001 12年2月23日,新浪发表呼吁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十几位评论家和业内人士联名呼吁,中国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超出了中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现实水平,超出了WTO标准,超出了世界水平。在新的《计算机软件条例》中,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延伸至最终用户,并明确了最终用户的责任。最终用户不分单位还是个人,营利性组织还是普通个人用户。国家版权局的一位高级官员认为,应该从源头上打击盗版,并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认为对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追究早在1991发布的原规定中就有规定,并不是新规中的新规定。已经存在十几年了,不能说是超前。由于软件的技术特性,它不同于其他知识产品,太容易被复制。因此,为了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发展我国软件产业,有必要加强立法和惩罚力度。因为软件产业是以智力创造为核心的高科技产业。其发展不仅需要政府在投资、税收、吸引人才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支持,还需要良好的知识保护环境。软件业认识到盗版是中国软件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如果软件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软件公司无法获得合理的收入和回报。那么,他们将无法扩大对软件研发的投资,从而削弱中国软件企业的竞争力,使其无法在国际市场上立足。因此,为了从源头上打击盗版,必须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强调的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刑事打击盗版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目前民事和行政处罚主要针对单位用户。一般个人用户重在说服教育,从而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上海大学教授首步在微软诉杜亚引发的软件最终用户之争中提出了“三步走理论”。Shoubu教授认为,第一步并没有将软件侵权的最终边界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属于“第一步”;“第二步”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边界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如果你明知故犯,直接利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牟利,则视为侵权;“第三步”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边界扩展到所有最终用户,即无论单位、家庭还是个人,只要使用了未经授权的软件,就构成侵权。在《软件保护新规给中国人带来了什么》一文中,首步教授提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只是区分最终用户的不同情况,将软件侵权的最终边界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即处于“第二步”。寿步教授认为在中国将软件侵权扩大到个人用户是“超出世界水平”的,因此他反对将软件侵权责任扩大到个人最终用户。软件侵权的最终边界定位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重要问题,绝不应该由个人随意解读。目前我国经济不发达,软件的最终用户涉及数千万单位、家庭和个人。把软件的保护级别提高到一下子超过全世界的保护级别是不合适的,千万普通家庭或者个人用户也不应该成为目标。我们还没有看到软件最终用户被法院判赔的案例,但是我们的版权管理部门已经开始行动了,有些地方甚至采取了更为激烈的行动。我们呼吁政府部门在打击最终用户时要谨慎,我们期待立法机关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或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解释。不要把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扩大到非盈利的个人用户。所以,只要个人不是非营利性用户,就不会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