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完善统一开放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需要。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贴和风险投资;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在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上一年度财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重点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参与保险。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引导、信息查询发布、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提供R&D设计、检验检测、成果孵化、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专业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依法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联合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第八条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外资和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依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支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管理者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落实相关待遇。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技术管理者培训基地。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破例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第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型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科研组织和管理方式,并根据相关行业和企业的需求制定相关科技计划、规划和项目指南。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收集、加工和服务活动,促进科技资源的不断积累、传播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和转化,为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科学技术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查询、筛选等公益性服务。
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提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提交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