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名下的动产买卖是否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律主观性: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合伙企业名称;(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提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方式。
法律客观性: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