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跳槽中的保密协议
员工跳槽会引发很多纠纷,主要是原工作单位认为“跳槽”员工及其新成立的单位或接收单位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从而提起侵权或违约赔偿诉讼。越秀法院陈永华法官表示,员工在离职前必须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并仔细阅读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上述人员应当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超过两年。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也为员工和工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员工“跳槽”后违反保密协议,或者实施侵犯原工作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认为,员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但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除外,员工离职后有自主使用的自由。劳动者在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将在原工作单位所学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用于其他目的。
陈法官表示,员工跳槽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办理好工作业务交接手续,降低法律风险。当遇到原雇主恶意刁难时,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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