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模式
说到产业链,就不得不深究文化创意产业的组织形式。所谓泛娱乐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是从产品层面推断出来的。它应该更像一个网络,一个工业网络。在这个产业网络中,有创新者、生产者、平台、渠道、消费者等诸多主体,而这些主体又被互联网和平台紧密联系在一起,不仅实现了比以前更广泛的产业组织,还实现了更深层次的分工——而我们知道,创新。升级来自于产业分工的深化,所以我们最近开始认为泛娱乐已经不能表达这些含义,需要一个更新的词来表现互联网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升级。
要找到一个新词,首先要认识到这种新的产业组织模式。
首先,这种产业组织模式是平台化的,整个市场都在说给BAT打工,这其实体现了平台在产业组织中的巨大力量。平台能够联系创作者和制作人,很有可能拥有强大的R&D和营销能力,能够直达用户,能够通过用户反馈不断积累大数据,形成较高的竞争壁垒。毫无疑问,平台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以至于许多研究都指出我们现在是一个平台经济。
但是调查了很多平台,平台也在抱怨没有好的内容,或者说好的内容卖天价。这说明我们可能已经从平台经济变成了内容经济。但是这个内容经济,我觉得和互联网刚出现的时候的PGC(专业生产内容)和UGC(用户生产内容)有很大的不同,是U+P的结合
有什么区别?我觉得主要是创意方面不一样。所谓U+P的核心是创意的来源广泛、多样、跨界。而且这些创意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平台被专业机构快速搜索到——要真正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你还是需要像好莱坞那样的专业分工,但是创意可以来自更多的地方。
其实从我们这几年的泛娱乐实践中可以看到,顶级IP大多来自网络小说,某种程度上完全是UGC,这其实体现了广泛创意的优势。你怎么能想到1000万有创造力的人?出精品的概率更大。但是很多产品还是被人诟病。当然,我们的工业体系还不成熟,分工还不够细化,价值分配有点扭曲。所以不是U做的不好,而是P不够成熟。
而且仔细想想这1000万有创造力的人是从哪里来的?大部分都是用户转化的,这是一个从粉丝经济到创意经济的过程。真正能泛娱乐化的产品,大多都经历了一个从粉丝认同到再创作的过程。第一,他们有粉丝群,有粉丝恶搞,甚至有粉丝真金白银的众筹,在很多领域都有出身。互联网平台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为从粉丝到创作者,都离不开社群的互动。
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个特点,提出创意经济的概念来取代泛娱乐,我觉得很有信心可以站得住脚。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互联网文创目前还是一个大黑洞,新鲜力量不断进来。无数用户抱着创作者的梦想和情怀,当然也有致富的愿景在进来。创作者是驱动力。平台是创意人变现的载体。经过残酷的优胜劣汰,优质创意人在平台上找到合作伙伴,将创意人、生产者、消费者一次连接起来,将一个产品变成一个系列的产品,进一步扩大了创意的价值。这样就形成了“用户-创作者-平台-用户”的扩张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