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刑”在现代汉语中是惩罚和警戒的意思。惩罚性赔偿是国家为实现威慑和制裁功能而实施的一种再分配机制。它是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害情节,向被侵权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制度。在民事侵权责任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侵权责任领域的一项特殊制度,在争议和质疑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在不同的法域有很多理论观点和不同的理解,包括私法性质、形式程序、公法、经济法等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创设,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在广义概念下形成了补偿性赔偿(狭义侵权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二元分立赔偿体系。理论上,界定惩罚性赔偿法律性质的困境集中表现在惩罚性赔偿与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不相容性,以及与公法处罚的交叉与交织。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呈现似是而非的性质,主要是由于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功能。私法制度承载着制度的外在表现,而公法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才真正体现了制度的本质。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专门的私法制度,具有公法介入私法领域的功能。该制度具有公法和私法制度的混合性质,是传统民事责任的有益补充,具有制裁对法律后果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