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践知识点:国家期刊管理条例
2018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践知识点:国家期刊管理条例
第三章期刊出版
国家期刊管理条例
期刊出版单位:期刊社和附属于法人的期刊属于出版单位。
期刊发行范围: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公开发行:在国内外公开认购和发行
内部发行:根据主管机关确定的发行范围,不得在境内认购、发行、公开认购、展示和销售。
公开发行的期刊:国际标准序号+国际标准序号条形码。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请。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请。
期刊创办: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一期1号。
期刊出版登记表:主办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领取并填写。
期刊出版许可证: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后,发给主办单位。
营业执照:凭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
期刊联合出版:确定一个主办单位负责申报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定期变更登记
需要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变更资本结构、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注册地、业务范围、宗旨、语种。
出版日期变更:长期由省新闻出版局代为审批,结果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新闻出版总署短期审批。
主办单位审核,省新闻出版局备案:期刊格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同一注册地地址变更。
期刊停刊:一年内,由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说明原因。超过一年的,新闻出版总署吊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期刊号的规定
序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序号的组成: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XXXX-XXXX=8位)(公共期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XX-XXXX/YY=6位)(所有期刊)。
序列号的使用
重新申请序号:变更名称、载体形式、出版地点。
组合印刷时,位于期刊封面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封底下。
单独印刷时,刊号位于封面、版次记录页右上角或与条形码一起,CN号在版次记录页和封底下方。
关于自行出版期刊的规定——见(基础和中级第四章出版管理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管理)
周期性自我活动
期刊可以:发表原创作品、转载作品和摘录已发表的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转载出版物的名称和期号)。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抄内部刊物或其他内部资料性刊物。
期刊出版单位:专职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me。
未经授权不得转让:我发布版权。
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单位名称和已出版期刊的编号、名称、版面。
不得出借、转让、出租或出售:期刊出版许可证
编辑业务和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期刊社在其注册地以外设立记者站,应当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记者不得:出版刊物、经营广告、开办经济实体、设立分支机构。
发布内容不真实不公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与境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项目: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期刊的标准化标记:版本记录和序号、顺序号和连续号。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上刊登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或总编辑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出版增刊:精选版、精华版、稀有版,每年可出版两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出具一次性补证。
补充申请报告:文章添加,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和印刷单位。
补充内容:与主发行的格式和发行范围一致,版本记录与主发行一致。此外,还必须打印增补的许可证号,封面上必须注明增补字样。
期刊合订本:不得编排目录,不得按原期刊顺序装订,不得在封面上标注合订本。
期刊广告管理
经营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各版记录中注明本刊广告许可证号,严格审查广告主的广告资质,禁止以新闻发布形式发布广告,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每年公益广告的篇幅不低于商业广告的3%,每期酒类广告不超过2条,且不允许放在封面上。
广告内容规定:不得进行非法、反动、迷信活动,不得使用领导人形象,不得发布烟草制品,不得进行低俗、低级的色情谋杀,不得有虚假,不得使用文字。
期刊市场定位的要素:内容定位、读者定位、风格定位。
内容导向:需求原则(精神社会)、优势原则(作者和我发布资源、社会信息经济)、差异原则。
读者导向: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心理条件
风格定位:保持期刊内容的独特魅力,增强期刊形式的鲜明特色,品牌期刊应有独特的风格设计。
保持个性:突出特色,坚定执行我们的方针,不受市场一时变化的影响,密切关注社会生活,与时俱进,勇于创新。
品牌形象:无形资产推动期刊发展,期刊的符号和代码是标识符,知识产权有利于同类竞争,实施品牌推广延伸战略。
形式和风格:标志颜色,标志字符和标志图案。
市场定位的方式:通过调查确定,通过试刊修正,通过换刊调整。
市场调查方法:问卷调查、订阅调查、观察调查、试刊调查、普查、抽查、典型调查和间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