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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法规规定字体是公共财产权,没有版权专利权的主要原因是:文字及其字体属于人类历史上积累的公共知识;就像任何公共知识一样,就字体而言,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申报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无偿使用。也就是说,产权保护不仅包括私有和国有产权保护,还包括公共知识产权保护。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公共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亚于私人和国有知识产权。在那种条件下,那些国家是不可能有私有或者国有的字符字体的,所以也就不会因为字体需求而出现“有一天,中国人会从外国字体商那里买中国字体”。

需要注意的是,报告混淆了“字体”和“字体库”,把基本概念搞错了。所谓“字库”,就是某种语言的字符的机器编码,而不是字体编码。比如汉字“字体库”的国标内容,只包含每个汉字的机器码,并不包含那些汉字字体的代码。“字体”代码具有技术发明的性质,因此它可以是私有的、国有的或公共的知识产权。再比如,字符编码的“字体库”有且必须有国家和国际官方标准,而字体没有且难以建立国家或国际官方标准;这也说明“字体”和“字体库”是不同的概念,不同的知识范畴,也就是说,它们不是一回事。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果一项设计要成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法律法规往往允许其发明人保留发明设计权,但他必须公开放弃私有财产权或声明所有人可以自由、无偿使用,也就是说, 成为标准的设计产权应与标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一致:如果是国家标准,设计产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 是国际标准,设计产权属于国际社会,使用权属于国际社会所有使用者。

就计算机而言,为了使用方便,不同语言的字体编码、键盘编码、打印机编码等电子编码往往混杂在一个系统文件或一个子系统中。但是,那是使用方式而不是产权方式。例如,美国公司的电报、电传和计算机操作系统都包括各种语言的字符存储和调用,都享有私有产权,但不允许公司用字体声明产权。

总之,报告反映了一个事实:在中国,官方的立法者、社会的商人、从事研究的学者和从事传播的媒体,都对所谓的私有制、国有制和公有制有着不准确甚至混淆的理解。似乎当我们谈论产权保护时,我们是在保护私有产权。这样的混乱状态不仅体现在字体上,也体现在国家标准的建立上。比如很多所谓的“国家标准”也是私有产权或者消费者不能自由、随意使用;当然,这种做法会鼓励整个中国社会徇私舞弊,官商结合,以利用官方关系和开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