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益是什么?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益是什么?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益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并在发明创造实施后给予合理的报酬;同时,国家鼓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以下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哪些权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哪些权益?

1.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益如下:

(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2)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二、职务发明的分类

(一)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因此劳动者此时创造的劳动成果应当归用人单位所有。

(二)执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现实生活中,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承担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还要接受自己工作之外的单位委托的任务,所以对法律中“单位的任务”一词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情况。执行单位分配的工作以外的任务,通常是指单位分配的短期或临时性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研究、接受研究委托等。这些任务的完成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计划的制定、责任的承担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因此应属于职务发明。

(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所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进行的发明创造;但是,如果仅仅使用了少量的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使用与发明的完成无关,则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

用人单位授权员工实施职务发明专利的,其所有权也归单位所有,同时被授权单位可以事先与发明人约定支付相应的奖励费用。如果双方对职务发明的归属有争议,不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解决,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