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冒商标的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和NPC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以假冒他人商品为目的,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达到这一目的的预备行为。
一般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不仅是剽窃注册人商品的声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为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我国刑法也作了如下规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比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更加具体,也更加现实。它不仅易于实施,而且使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加充分和有力。同时,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期从3年提高到7年,无疑增加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为了打破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的地方保护,补充规定还规定,对不履行职责,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参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为了保护注册人的利益,《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鉴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被侵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假冒行为,被侵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请求处理商标犯罪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商标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改变注册商标,并将改变商标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的行为(以下简称反向假冒)。商标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你的详细介绍请看下面:
(一)刑法规制反向假冒商标的依据
第一,反向假冒对社会危害极大。如上所述,反向假冒是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危害行为,其危害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考虑到《商标法》第52条列举了四种危害大致相当的商标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对法益的侵害难以低于其他商标犯罪。具体来说:
首先,这种行为导致原商标权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智力建立的无形资产流失(品牌增值机会、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益慢慢丧失);
其次,这种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会增加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搜索成本和识别成本,使消费者付出更高的对价,并承担无法获得真正厂商直接售后服务的风险,以达到侵权人利用他人商品树立自己品牌和商誉的最终目的;
最后,反向商标假冒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助长了市场的垄断,增加了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交易成本。实践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商标侵权的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程度会越来越严重。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公平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根据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一般认为,只有在民事和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才能使用刑法的方法,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一定的刑罚,然后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来解决。对于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基于刑法谦抑或从轻的考虑,学界一般不主张将市场层面的违法行为上升为罪刑法定的规制。然而:
第一,上述分析揭示了商标反向假冒存在严重的法益侵害,民事和行政法规不足以充分惩罚这种行为。因此,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入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
第二,轻刑化不排除对具有相当法益侵害的市场行为进行犯罪化,甚至根据犯罪情况增加部分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所以,轻刑只是趋势,不是原则。因为商标反向假冒的法益已经到了严重的程度,所以从轻处罚并不是刑法忽略这种行为的理由。当然,作为最严厉的制裁,还是要慎重。
打击太大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只有达到标准规定的严重程度,才能称之为犯罪。如果达不到标准,就会受到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规制。因此,在将某种行为界定为犯罪之后,还可以平衡定罪标准,包括适当提高犯罪门槛。
再次,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将反向假冒规定为犯罪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反向假冒定为犯罪,包括澳大利亚、意大利、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和香港。例如,澳大利亚商标法第148条规定,未经许可在他人商品上更换注册商标,或者更换商标后销售此类商品,属于刑事犯罪。
(二)刑法规制商标反向假冒的实现。
第一,设计相关条款。
研究现行刑法典的规定,为什么不在刑法第213条后增加一条?第213-1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注册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状态去掉或者将注册商标在商品上替换为其他商标而销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对相关条款的解释。
一、从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第一,反向假冒是一种侵权行为,直接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所有权;其次,反向假冒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无商标的他人商品或者用其他商标(包括自己的和合法取得的第三方商标)替代他人商标,不仅妨碍消费者增加对原商品生产者的信任,而且不当扩大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最后,反向假冒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最明显的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从长远来看,也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侵害。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反向假冒的对象是他人生产的产品,而不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因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窃取或贬低他人产品的声誉。
二、从行为的客观方面看:反向假冒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去掉另一个产品的注册商标或者用另一个商标替换该产品的原商标;
(二)移除或者替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
(三)将加工后的商品投放市场销售;
(4)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有倒卖的行为。如果只是实施了去除商标的行为,而没有再次投入市场,那么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微乎其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如果只是他人生产的产品没有通过改变商标的方式进行销售,那么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很多,可以据此进行一定的行政或民事制裁。
再次,从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定向假冒必须是故意的,其动机主要是窃取他人的优质产品来打造自己的品牌,谋取不当利益。这里的利益主要是长远利益。造假者高价买优质名牌产品,低价卖,短期内会赔钱,但当自己的商标获得高知名度后,就开始获取不当利益。也不排除少数行为人意图通过去除他人商标来负面降低他人产品的声誉,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第四,从行为主体看,反向假冒行为人属于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一般是与被假冒者生产制造同一种商品的生产者,这是由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特征决定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卖家也可以成为反向造假者。比如有些经销商取得了商标的使用许可,买了别人的商品再更换自己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品投入市场,仍然构成反向假冒。如果卖家只是去掉商标后销售,不构成反向假冒。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没有创造品牌或者贬低别人产品的动力。另外,如果销售者将原产品的商标替换为非法取得的第三方的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属于反向假冒。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打假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你看到了吗?假冒商标有什么规则?人们还看到:
1.假冒商标的处罚标准
2.假冒商标起诉标准
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4.商标侵权的类型
5.假冒商标判定
6.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
7.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如何处罚?
8.商标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9.商标侵权怎么判?
10.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