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
法律主观性: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轻诉讼负担,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法律客观性: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未提起诉讼,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