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作品汇编?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巨大,作品种类繁多。其中,大家对知识产权的编制有点陌生。什么是知识产权汇编?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带你了解相关知识。1.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不构成作品的作品、作品片断或者数据等资料的集合,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为汇编作品。在版权法中,关于汇编有两个英文单词:一个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中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使用的“汇编”。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这两个词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由于历史传统,我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而非“汇编”,所以中国大陆原著作权法将此类作品称为“编辑作品”,而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称之为“编辑作品”。现代汉语中,编辑经常指出编辑的业务工作,如编辑、责任编辑等。因此,为避免歧义,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正式将“编辑作品”改为“汇编作品”。组装作品有以下特点:2。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可以由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作品片段组成,如论文、词条、诗歌、图片等。、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或其他资料,如法律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等。最典型的编纂作品,被收录的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能够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辞书、相册等。但也有一些汇编作品,收集的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比如很多人创作的教材。3.原创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了原创性,这是作品编选的必备条件。一部作品的集合能否被授予著作权保护,并不取决于汇编的材料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是取决于汇编者对所收集作品的选择和编排是否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比如法规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规汇编如果编排独特,体现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则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是以机器可读形式还是以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造,就应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伸到数据或材料本身,也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的现有版权。”1996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五条,使用了与《TRIPS协定》几乎一模一样的词语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汇编本身的“数据或其他资料”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如何阅读,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该是原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