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
利用计算机电子取证技术为案件服务,越来越受到司法人员的重视。在当前的侦查实践中,在获取计算机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计算机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除和隐匿的特点,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而不是由任何人员(包括普通办案人员)采集。这里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能够胜任具体案件处理工作,具备相关电子知识和技术的人员。
(二)电子证据收集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部门有权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从而为传统的侦查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应尽快明确计算机取证过程中的一些取证方法和一些取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相应的授权和许可。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来说,有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强;反之,则弱。由于计算机证据容易被伪造和篡改,且被伪造和篡改后不留痕迹,且计算机证据容易因人为原因或环境、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因此习惯上将计算机证据归为间接证据。从目前的调查取证来看,计算机取证也处于辅助取证的地位,主要作用是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
(4)取证原则。1.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的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以获取真实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2.冗余备份原则。也就是说,至少要制作两份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原始媒体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计算机取证人员可以使用这些副本来提取和分析证据。3.严格的管理流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的移交、保管、启封、拆除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作出详细记录,由上述行为人签字。4.环境安全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强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和腐蚀性化学试剂。包装电脑设备和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原则还要求防止数据被人为破坏。
目前我国电子取证工作存在一些困难,无论是技术、人的意识还是实施部门的操作规程:(1)计算机取证没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在获取计算机数据的过程中,往往是凭借侦查人员或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个人经验进行的,容易导致越权取证的发生。另外,取证的实施过于随意,一些重要的检查项目可能会遗漏。(2)缺乏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目前获取电子证据所使用的工具缺乏国家机关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在技术上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取证工具。(3)系统和数据解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因为拿不到系统密码和文件密码而无法访问相关系统、打开可疑数据文件,导致侦查线索丢失的情况。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计算机取证将成为侦查取证的关键环节。只有加强和提高侦查工作中对计算机取证的认识和重视,逐步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取证制度,才能保证今后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1)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计算机取证程序。计算机证据的收集和鉴定不仅技术含量高,而且往往涉及一些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因此,只有充分认识计算机取证隐藏的风险,尽快明确相关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计算机取证程序,才能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二)加强对调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相关培训。加强对计算机证据和取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提高认识,不断尝试和总结适合计算机电子取证的方法和技术,学会使用通用的数据恢复工具和加密、解密、信息隐藏工具。(三)加强对电子取证工具专业机构的技术认证。目前还缺乏经过专业机构认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取证工具。通过引入相关的计算机取证工具,降低取证操作的复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