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及其启示
近年来,受电子化趋势的影响,日本的供应链金融逐渐从纸质票据转变为动产担保融资,管理应收债权、存货、应收账款的电子记录。那么,下面是日本供应链金融的详细发展方向以及对大家的启示。欢迎阅读浏览。
一,日本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路径
日本的企业间结算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供应链金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商业票据作为企业间结算手段的普及。随后,支付票据成为买方企业筹集营运资金的一种手段;票据贴现已成为卖方企业广泛使用的融资方式。在日本,商业票据不仅用于结算,也是中小企业筹集营运资金的有效手段,其机制设计体现了日本供应链金融的独特性。20世纪70年代中期,商业票据在日本供应链金融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相反,应收债权的比重却在上升。
第二阶段是从票据交易到打包保理。随着金融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汇款和转账等电子结算方式在日本企业间结算中的使用已经超过了票据。由此,日本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也从票据交易转向了一种机制(包保理等)。)利用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帮助卖家筹集资金。
第三阶段是完善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新机制的推广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因此日本制定并实施了《动产与债权转让对抗条件相关的民法特例法》、《债权电子记录法》等相关法律,并建立了登记备案制度。据此,日本成立了以各大银行为首的电子债权机构,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同时日本银行业协会通过提供平台和服务,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受电子化趋势的影响,日本的供应链金融逐渐从纸质票据转变为以资产为基础的借贷(ABL),管理债权、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电子记录。
二,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商业票据交易机制。日本商业报纸在哪里?票-付-收?其形式类似于我国企业承兑商业票据,但日本商业票据通常不接受第三方的承兑和担保,仅依靠出票人的‘信用签发’。日本在《票据法》、《支票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商业票据都有专门的规定,使其成为独立于商业交易的、结算信用较高的支付方式。日本票据交易机制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自动赎回系统。通常情况下,截至票据结算日次日上午9: 30,如无拒付或异议,票据可自动兑现。拒付罚款制度。付款人因资金不足不能在期限内结清账户的,该票据将作为“拒付票据”通知各金融机构。如果付款人在半年内两次拒绝付款,他与所有金融机构的交易(包括签发票据和活期存款交易等。)将被停止,并要求他立即返还在融资期限内从所有金融机构获得的所有利益。企业受到停牌处罚的,视为“事实破产”。异议上诉和诉讼制度。当由于票据支付合同引起的争议而拒绝结算时,付款人必须在票据交换所持有与票据金额相等的异议上诉保证金。如果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纠纷,根据日本票据法(票据为有价证券,切断了人为抗辩,承认受让人善意取得等。),法院可以通过票据诉讼制度进行快速审理,因为争议和证据有限,可以设定审理时限。
立法保护卖方中小企业。除了完善交易机制,为了促进商业票据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日本还制定了保护卖方中小企业的分包法。通常情况下,买方(外包企业)是强势的,而规模相对较小的卖方(承包企业)则不得不接受其不正当的要求。为此,《分包法》规定了大型买家在商业交易、支付和结算方面的义务和禁令,并设立了一个独立性很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监督执行。在这种机制下,签订商业合同时,排除了买方自行或事后操作交易条件的可能性。同时,在设定结算和支付条件时,增加了保护弱势缔约企业的内容,通过降低结算的不确定性来提高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可靠性,从而支持日本供应链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完善债权电子记录制度。近年来,日本的供应链金融逐渐从纸质票据向电子化管理债权、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动产担保融资(ABL)转变。但应收债权存在双重转让的风险,人为抗辩未被切断,无法像票据一样通过背书进行流通。为此,日本在2008年制定实施了《债权电子记录法》,使得债权电子记录切断了商业票据一样的人为抗辩,认可善意取得(即使转让人是权利人,所有受让人也受到保护)。同时,由于债权电子记录是一次性登记,也避免了二次转让的风险。日本通过制度建设推动了债权电子记录的使用,但普及程度还没有达到票据的水平,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完善动产和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过去,第三人对债权转让的异议是以有明确日期的凭证的形式告知债务人(买受人)或债务人的承诺。但从债权人(卖方)的角度来看,如果债权用于转让抵押的信息被债务人知道,会让债务人怀疑自己公司的资金周转或信用有问题,从而影响后续的交易。为此,日本通过立法规定债权转让登记也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此外,通过集体债权转移登记的制度化,规定未来债权也可以成为转移登记的标的。同时,日本还将动产转移登记作为第三人对抗条件纳入其法律法规,集体动产转移登记的制度化使随时变动的存货成为转移抵押的对象。
允许设立民间债权回收公司。原来日本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债权追偿业务。但是,为了推动不良债权的处理,日本制定并实施了《债权管理与回收产业特别处理法》(服务商法),作为《律师法》的特例,允许设立经法务大臣许可的民间债权回收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货币债权(包括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机构持有的债权、与证券化和流动性有关的债权、与法定破产程序有关的债权、信用担保协会的债权等)的管理和回收。).
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在日本征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小型征信公司被逐步整合和淘汰。帝国数据银行(TDB)和东京工商会(TSR)是两大信用报告公司。由于征信公司的信用较好,调查人员的来访被视为受潜在客户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委托进行调查,企业往往会主动披露信息,使得纳入的财务数据主体更加充实。大型征信机构通过长期、脚踏实地的调查,积累了庞大的企业数据(包括票据退票、违约、破产等与企业结算相关的信息),金融机构通过购买这些数据,可以分析详细的财务信息、行业趋势和违约风险。
三,日本供应链金融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的发展道路和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我国改善供应链金融整体生态环境,进一步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具有以下借鉴意义。
促进到期付款的商业惯例。目前,结算的不确定性是阻碍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中国推广票据到期付款和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惯例。具体来说,可以尝试以电子票据平台为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在平台内融资,从而促进严格遵守支付期限的习惯。针对延迟付款的情况,可以尝试在现行票据法下,在特定区域的电子票据平台中引入惩罚规则和自动兑付机制,对占主导地位的买方规定相关义务和禁止行为,提高票据变现的可预见性。同时,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可以尝试规定在交易之初签订包含支付条款的合同,为合同的履行和支付期限的执行设定目标值,并依法强制执行。此外,可以尝试建立票据诉讼快速裁决制度,保障供应链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还缺乏企业的结算趋势信息,公开信息的可靠性和陷阱性也容易受到质疑。为了提高供应链企业间交易的企业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可以尝试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的优质民营征信机构,进一步完善征信数据。对于机构和用户来说,都需要保证一定的规模来检验数据的有效性,彻底处理敏感信息,以保证信息输出的客观合规性。最后,鼓励企业积极提供财务报表、商业模式等非公开信息。在完善信用数据方面,央行可以考虑增加票据结算信息和担保人债务信息的采集,而民营机构可以利用信用担保机构或电子票据平台积累的结算信息。此外,央行可以适时放开管制,允许其认可的民间征信机构与央行征信中心联动,并制定这些机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规则。
提高流动资产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保理业务仍存在问题。应考虑完善立法,明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第三方对抗条件和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债务人对抗条件,并梳理与其他法律和机制的关系。此外,虽然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作出了相关规定,实行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工商局网上公示系统也不断推进,但我国《物权法》包含了单独抵押和浮动抵押的二元结构,总体而言,浮动抵押处于不利地位,对存货抵押的实施产生了影响。因此,为了促进存货作为抵押品在供应链中的效力,我们需要消除这种法律差异,或者通过制度改革,承认存货经过一定公示后的支配地位。总之,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债权一样,也需要保证合理的公示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
完善证券化和流动性机制。与供应链相关的证券化和流动性,是将多个买方面临的债权集合成一个组合,然后出售给投资者的机制。为了不与其他债权债务混合,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并以SPC为交易主体。但这种组合存在诸多风险,包括销售标的坏账风险、销售标的应收账款结算风险、SPC债权出售转让中法律不完善导致的对抗条件风险等。因此,要使证券化和流动性市场发挥作用,就必须将应收账款结算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此基础上计算销售对象的坏账风险,最终用于证券化评级。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电子票据平台积累的数据来评估信用风险。另外,即使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也是要代替投资人收回债权,尤其是高风险部分导致的管理-收回-销售不良债权的业务。因此,可以考虑允许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债务回收业务(包括坏账),并制定必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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