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专属管辖下的四类案件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如下:
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而引起的财产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管辖。
4.房地产已经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一种“不变”,法院无权审理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