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流程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投标文件的密封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核对;投标人众多时,也可以推选代表进行考察。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和公证。所谓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非诉讼活动。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认证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开展公证认证活动。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处是国家公证处。是否需要委托公证处现场查验公证,完全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公证处应拒绝经检查密封被破坏的投标文件。
2.经确认的投标文件应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公证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密封情况良好无问题后,现场工作人员可在所有在场人员的监督下当众启封。
3.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即拆封后,现场工作人员应大声唱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各投标的投标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其他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报价中有无折扣或价格修改。如果要求或允许备选方案,还应包括备选方案的投标总额。例如,对于建设工程,其他主要内容还应包括: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等。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所有投标人都知道各个投标人的报价以及自己在其中的顺序,并了解其他投标的基本情况,从而充分体现公开开标的透明度。
二、开标时的注意事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当众启封,不得遗漏,否则将构成对投标人的不公平待遇。如果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收到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启并原封退回。根据本法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果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也被打开,可能会导致欺诈和不公正,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这是保证开标过程透明公正,维护投标人利益的必要措施。要求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可以使权益受到侵害的投标人行使请求复审的权利,有利于保证招标人尽可能完善自身,加强管理,避免出现漏洞。此外,它还有助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记录开标过程要求记录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的具体单位和人员、投标的内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等。录音后要作为档案保存,方便查询。应允许任何要求询价的投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亚行采购指南》以及瑞士和美国的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
三、开标的时限
1.开标时间应在提供给各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提前确定,以便各投标人提前知道开标的确切时间,以便届时参加,保证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2.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开标时间定义为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同的时间,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或竞买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进行暗箱操作。例如,一些投标人可能利用这一时间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关于开标的具体时间,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一致的,开标时间应当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不一致的,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间应当有合理的间隔。本法对开标时间的规定与国际惯例大体一致。《联合国示范法》规定,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开标时间应与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一致,或在其后立即宣布。“立即”的含义可以理解为需要留出合理的时间将投标书运送到公开开标的地点。
3.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谓公开,即开标活动应对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都应出席开标。通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以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劣,判断中标的可能性,从而决定下一步采取什么行动。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开开标,才能体现和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