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科技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科技发展重点发展行业和重点领域取得的技术成果,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应用的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