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如何区分?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取得的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原因不一样:前者是土地划拨、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造成的;后者是以地役权的存在为基础的,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是根据意志单独的行为。
3.灭绝原因不同,前者以年限为依据;后者是由于丧失土地、不能放弃目的的事实、期限届满或其他预定事件。
4 .不同的权能,前者可以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后者只有使用权,是从犯行为。
5不同的义务,地役权人在地役权土地上建造的设施可以由供役人使用。地上权人没有这样的义务。
关于典权
1.典权是我国固有的财产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典当人将典当人的财物支付给典当人,典当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赎回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11版)
2.典权是典当人支付典当价款并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通过支付典权价款而设立的物权;(3)典权是对他人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
3.典权是通过支付典当价款,占有他人不动产,限制使用收益的物权。在典权关系中,典当人是支付典当价款,占有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它的对应者,也就是取得标准价格,用自己的不动产为典当商谋取利益的人,就是典当商。这个地产叫遗迹。典当行向典当人支付的价格称为典当价格。(《民法原理》,张俊豪主编,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修订版1)。
4.典权是指支付典当价款并占有他人不动产作为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如下:(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典权不能设定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二)典权以使用典当物的收益为目的;(三)典权基于权利人对典当物的占有;(4)典权通过支付典当价款而设立。(《物权法精要》温士扬主编,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第1页,0997年9月)
5.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当价款,为使用利益而占有他人不动产的权利。(1)典权是普通法上的物权;(2)典权是不动产物权;(3)典权是他物权;(4)典权是一种有限的物权;(5)典权是用益物权;(6)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物权法》,梁慧星、陈华斌主编,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页)
6.典权制度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这个词有两层意思。广义的典权客体不仅限于不动产,还包括动产。民所用的典当物和典当物是广义的典权。从狭义上讲,典当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即典当人支付典当价款并占有典当人的不动产,并对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政策所承认的典权是指狭义的典权。(王黎明著《物权法》,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1998版,第1页)。
7、本办法所称典权,是指支付典权价款以占有他人不动产,但为使用权的收益。(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典权是占有他人不动产的财产权,是使用收益;(3)典权是通过支付典权价款而设立的物权。(谢在权《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
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当价款、占有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享有收益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典当人;收取标准价,将其不动产交给典当行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典当行;不动产作为典权的客体,称为典权物。(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郭明瑞、唐、方主编,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版)。
9.典权是他人以支付典当价款为对价,占有他人不动产以供使用和收益的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有限用益物权;(2)典权是基于支付典当价款和占有典当物;(3)典权是一种有限的可以赎回的物权。(《民法》,彭主编,第288-287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页)。
10.典权是指支付典当价款,占有他人不动产以供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房地产,仅指建筑物。(王黎明主编,《中国物权法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4月5438+0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