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对驰名商标有专门的刑法?
驰名商标不仅享有通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还享有通用商标所没有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请注册和使用特殊保护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不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
如果译者翻译的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中也规定了未进行注册),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及时受到损害,则不予注明。
书并禁止使用。看到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禁止他人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自己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还可以依靠
法律禁止他人在自己未注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与自己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对于以上两点,一个普遍注册的商标无权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和制作
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3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复制、仿制、
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门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说明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损害,《商标法》第52条第4款规定,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注册造成其他损害的;
②企业名称注册中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别人执迷不悟,说明企业名称在列。
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
行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也解决了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的问题。
注册。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追溯其认定前已经形成的企业名称,即不能撤销其认定前已经存在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