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哪些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

立案庭

○第一刑事审判分庭

○第二刑事审判分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第四民事审判庭

行政法庭

审判监督法庭

○执行办公室

研究室

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案件审判庭、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第一民事审判庭、第二民事审判庭、第三民事审判庭、第四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书记员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法官学院等审判机构。辖23个中级法院(其中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专门法院)和6500个基层法院。

地方中级人民法院

以广州中院为例:

立案庭刑事审判庭1刑事审判庭2

民事审判庭1民事审判庭2民事审判庭3

民事审判庭第四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

执行委员会

(一)立案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牌子)

负责市级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对市级法院生效判决不服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基层法院驳回复核、再审改判或者不予复核再审的,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和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收集、调取各类诉讼材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审理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决定的上诉和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缓、减、免诉讼费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刑事法庭及其办公室)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案件;审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审理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审理与本院业务相关的案件。

(3)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涉外刑事案件一、二审案件;审理判处刑罚低于法定刑的案件。

(4)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一、二审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台湾省地方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办理有关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民事审判第二庭。

国内法人之间的一审和二审审判;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审理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一、二审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有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延长相关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

(6)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及著作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一、二审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第二审涉外案件;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地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延长相关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

(7)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理一、二审不动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抵押、征地、拆迁、因法院直接起诉或不履行合同引起的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案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等。)、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相邻土地使用权案件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等。)

(8)行政审判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理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办理基层人民法院的请示案件;办理有关复议案件;办理依法应由我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薪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落实薪酬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9)审判监督法庭

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我院各类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本院各类生效判决的案件;审查不服基层法院确认决定的申诉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市级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审查办理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基层法院复查或再审驳回后继续向本院申诉并申请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办理基层法院尚未审查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检查和评估案例;审查处理不服生效判决的院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执行委员会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管理第一执行法院、第二执行法院和第三执行法院。

⑽第一执行法院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动态;负责执行局的秘书工作、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实施案件司法统计;负责执行异议复审案件,研究和解答执行中适用的法律问题;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十一)第二法院的执行情况

负责我院已生效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委托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和受理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统一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执行中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行政法院

管理本市与外国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国法院、本地法院之间争议案件的执行;负责协调有协助执行案件义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分歧或争议;督促下级法院相关执行案件和长期未结案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升级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