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湖北省软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市场环境,维护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软件行业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软件产业基本公约》,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我省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推广、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凡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软件企业(包括外国软件企业在湖北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姐妹省市在湖北设立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约束和保护。

第三条软件经营单位、省级软件行业协会和政府软件行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阻碍行业发展和进步、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本公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和政府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和指导。当其他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可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和软件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软件用户对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投诉和求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按照合法、诚信、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互利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的水平和竞争力。促进软件业务单位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合理合法地学习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业务单位在其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或服务供其选择。

第七条软件经营单位从事软件经营活动,应当维护公众利益和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己的产品和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软件企业的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贿赂、回扣等手段,获取工程承包权或市场份额,以谋取通过公平竞争无法获得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强迫用户购买或者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者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其他软件经营单位分销其产品,或者利用其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

4、利用公开报价为基础大幅度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干扰和破坏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的正当市场活动;

5、以政府机构的名义,在媒体上为软件企业形象、产品做广告,或者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

6、在软件采购招标中,通过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弄虚作假投标或恶意低价中标,最终不履行合同,给用户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7.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软件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软件开发项目和服务的报价系统基于湖北省推荐的软件价格估算方法。

第九条软件经营单位应当充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向用户提供的软件产品应当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

2.向用户提供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3.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价格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免费服务期限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和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打击侵权盗版活动。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软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盗版软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软件。

第十一条软件经营单位应当维护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原单位提出异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一般不得聘用;

2.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员工,应当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软件行业和软件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循诚信条款。软件经营单位与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软件经营单位在聘用员工时应当遵守同业竞业限制的规定。

第十三条软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不诚信行为:

1.利用自身技能从事制作计算机病毒、参与盗版活动、非法解密访问、重大黑客攻击网站等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2、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不顾协议和合同的规定,不顾对之前承诺的项目开发任务的影响,携带原企业的信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3.不认真自觉遵守行业和企业的保密规定,随意向他人泄露工作和客户秘密;

4、弄虚作假,隐瞒、虚构各种学历、就业记录的;承担超出你能力范围的任务;承诺事项未按时完成且确有困难时,未能尽快向当事人报告的;对工作成果的夸大和不真实的说明;

5.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在自己开发的产品中未经许可复制和重用对方内容;

6.接受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外部工作;

7.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或行业性社会组织认定的其他违约、违法或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软件经营单位和软件行业从业人员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软件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其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责令其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加强与政府采购或招标部门、违法企业业务相关主管部门、主要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的信息共享,同时抄送相关通报文件;

4.通过媒体或网站宣传其违约行为;

5.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会员严重违约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6、按照《软件企业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政府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证资格;

7.号召和组织会员单位和全行业抵制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软件经营单位。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公约的软件行业从业人员,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劝阻其停止不诚信行为;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通过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宣传其不诚信行为;

4.通过相关媒体宣传其不诚信行为;

5.被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呼吁会员和全行业抵制,要求软件经营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七条本公约参照《中国软件产业基本公约》和《湖北省软件产业协会章程》制定。经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