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公积金提取新规2022
2022年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管[2005]5号)、《关于处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2018]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三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查处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职工本人申请、管理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现有有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
(五)退休人员;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已经出境定居的;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被封存满半年的;
(10)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一)法律法规或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有第(五)、(六)、(七)、(八)、(九)、(十)项情形的,封存职工账户,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现有房屋加装电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第九条全款购买自住住房,退出后同一产权人变更婚姻关系的,配偶不能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条购买写字楼、商业用房、商务公寓、车库车位和装修住房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套住房内按照所购住房提取的,该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除组合贷款外,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授权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供授权公证书。
第十四条。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本市租赁住房的。
第十五条购买期房的,自预售合同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当自核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申请材料的提取
第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银行卡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八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
2.购买期房的,应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和全款发票原件;
3.购买现有住房或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全款购房发票、原契税完税证明;
4.购买拍卖行的,应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原件、预售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全款收据或全款购房发票;
5.在本市购买被拆迁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原件、房产证原件、已购面积部分发票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二)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建设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建筑批准文件和原建筑发票;
2.自住住房装修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旧房装修批准文件原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修发票原件;
3.自住住房大修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风险鉴定报告原件为丙级或丁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和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第十九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委托按月还款方式从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每月还款额直接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无房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单身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有效期限内的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提供登记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第二十一条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建筑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增加电梯住宅原产权证;
2.业主确认的增加电梯单元的协议原件;
3.一年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退休的,应提供原退休(离)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
第二十三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伤残1-4)。
第二十四条出境定居人员应提供出境签证原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第二十五条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封存24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封存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七条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已故员工的原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申报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申报证明原件;
2.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经公证的继承协议、经公证的遗嘱、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书原件。
第四章提款额度和频率
第二十八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被拆迁房屋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面积的价格。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及其配偶同一坐落的住房只能通过购建提取一次,提取后不能通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第三十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利息额(年提取额为当月还款额乘以还款月数)。提取后,同一定位的房屋不能再通过购建提取。
第三十一条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含组合贷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提前还清贷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第三十二条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租赁商品房的,每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年度提取金额;
(二)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及其配偶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租金数额;
(3)已办理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
租赁商品房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参照本市租赁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现有住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只能提取一次,且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家庭实际缴存额。
第五章提取程序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房管、民政、税务等部门和异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购房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三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对下列情况提取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1.全款购买异地产权的自住住房;
2.许多人频繁地买卖同一栋房子;
3.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 * *同购;
4.其他可疑提取情况。
第三十六条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补充申请材料。员工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如果员工拒绝配合,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退出的决定。
第六章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将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随个人账户转移。已提取的资金,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逾期不还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其所属单位;
2.欺诈提取之日起5年内,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单位、职工或者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21、12、10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