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知识点?
罗马法的分期:三分法1。从6世纪到3世纪:普通法或纯罗马法时期。2.从3世纪到3世纪:成文法时期,或罗马世界法时期。3.3世纪至6世纪:法典化时期的希腊罗马法。
民法:属于古罗马体系,是指罗马城邦固有的法律,由罗马城邦的古老习惯演变而来,只适用于罗马城邦及其后裔。它具有狭隘性、保守性和形式主义的特点。
万国法:指罗马人和古代文明人* *,或在他们的关系中逐渐创造出来的规范的总和。
《十二铜表法》是习惯法的代表,是罗马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后来被收入《国家法大全》。
是罗马习惯法编纂和平民贵族斗争的结果。公元前451年编辑。内容包括传唤、审判、执行、亲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战友、土地和房屋、犯法、公法、宗教法、五表法的补充、最后五表法的补充。
民法大全1。查士丁尼法典2。法律的阶梯3。法律汇编4。新法律。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博、比尼安、保罗、莫提斯和蒂纽斯。
人格:人格是指法律上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相当于现代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罗马法中个人自由、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的完整宪法。
人的分类: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必然具有人格,一个完整的人格包括自由、公民权和家庭权。法人:自由人、非自由人、半自由人。
特权:当亲权开始松动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享有对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甚至处置权。分为:收入特权、准军事专用财产和外国专用财产。
一般继承:又称一揽子继承,是指继承人一次性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全部财产,全部债务,父母权利义务。
有限继承:查士丁尼时期改为有限继承,继承人只在受益范围内偿还债务。
法律诉讼:指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如何进行诉讼,都严格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特点:只针对罗马人:自助在某些方面还是用的;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分为法律审判和事实审判。
程序性诉讼:原告请求法官以一定格式作出书面陈述,陈述案件药学和审判原则,然后由选任法官根据书面陈述审查事实作为判决的诉讼。特点:预约、法律审判、事实审判。扩大治安法官的权力。剩余自力救济行为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形式主义减弱。适用于罗马人以外的人。
非常诉讼。该省成立于罗马尼亚早期,是根据地方法官的特殊权力和案件的特殊性质而命名的。取消法律审判和事实审判两个阶段。取消民选法官,裁判官主导审判。取消繁琐的手续。
日耳曼法:在西罗马帝国入侵和日耳曼部落联盟建立封建国家期间,从原始部落习惯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属人法。日耳曼各分支和部落的法律都属于日耳曼法的范畴。
封建时期的不动产制度:马可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权;封建制度;农奴土地分配
概念:中世纪出现的一种特殊诉讼。当王室权利被认为受到侵犯时,王室法庭直接立案并负责审理案件。
城市法的概念: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和应用的法律的总称。起源:宪章:商人、手工业者、自由农民和骑士地主把城市自治和发展确立为和谐国家的主要标准。相当于城市宪法。其他来源:社会习惯、惯例、判例、市规、市法院判例、市协议、行规等。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1。社会原因:商品经济关系对法律有了新的要求;封建法律的分散化、简单化不能适应社会要求;集权的缺失与建立国家集权的要求。
大学教罗马法1。前注释法学派:以经院哲学为基础,用逻辑方法在罗马法经典旁边或之间进行注释,故名。批判学派:形成于注释学派之后并与之相对立,又称后注释学派,其研究方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评论、三段论和两难推理。进化法学院:?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1。促进欧洲法律体系的统一,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2.它带来了法律概念的又一次复兴。3.建立资本主义私法的基础。4.反封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消极自由;国家职能仅限于消极担保;突出立法权。
人权宣言人权:自然人权“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存自然的、不可磨灭的人权,这些人权就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国家权力:主权在民,三权分立。
法制: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为仅限于法定义务。
1958: 1的构成特点。缩小议会权力2。扩大总统权力。稳定政府。
1919魏玛宪法:背景:一战,十月革命。特点:1。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2.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3.社会构成。4.经济宪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背景:二战结束。特点:1。加强人权保护。2.重视维护和平,限制国家主权。3.成立联邦宪法法院。4.第一次规定了政党制度。5.政治制度的变化;将议会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
立法体制:议会行使主要立法权,参议法院行使通过权;对议会立法权的限制和委托立法;法国对议会立法权的限制:列举范围、政府创设、政府授权、总统否决、立法程序、政府干预。
宪法监督:法国:宪法委员会;权威;非诉讼;事前监督;综合监管;无法补救。
德国:宪法法院;司法程序;之前和之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程序,事后和部分。
英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1。普通法系和普通法。
普通法:对应习惯法和商法;对应股权;与传统的英国法律相对应;
普通法体系:自中世纪以来,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二、英国法的形成分为三个时期: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2。普通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经历了从属人法到属地法的发展;普通法的形成:1。诺曼入侵与封建王权的建立。2.皇家法院管辖权的形成。3.普通法文书制度的形成与巡回审判。4.普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和扩大。
三、英国法律的发展1。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发展。工业革命后的发展。英国法律在海外的传播。
普通法的形成:1。诺曼入侵与封建王权的建立。2.皇家法院管辖权的形成。3.普通法文书制度的形成与巡回审判。4.普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和扩大。
英国法和美国法的区别:1。美国在英国法律中没有封建主义的残余。2.美国多元法律体系。3.在循环先例原则中采取更灵活的原则。4.多关注造法倾向。5.种族问题已经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循环先例原则:英国建立于16世纪;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同一个法院对自己以后的审判有约束力;上议院对本院和其他法院都有约束力。
衡平法与普通法体系的关系:1。不同的法院系统。2.管辖区的一般和特殊3。补救措施的差异。衡平法可以进一步处理普通法国家的案件,但普通法不能。5.衡平法是针对人的,普通法是针对物的。6.普通法比形式更重要,衡平法比意思更重要。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2.以先例为主要表现形式。3.变化相对缓慢、具体和保守。4.法官在法律发展中起着突出的作用。5.系统复杂,缺乏系统性。6.程序诉讼中心主义。7.注重体验和实际应用。8.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9.早期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采用了更多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