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构成专利侵权?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首次销售:专利权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许可制造或者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销售后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也被称为“穷竭原则”,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2.善意侵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的行为范围仅限于“使用”和“出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或者进口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
3.实施前: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其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的领海、领海、领空,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对等原则,不构成对该运输工具的装置、设备的专利侵权。
5.非营利性实施:将相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不构成专利侵权。其本质是这种实施行为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会侵害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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