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贸易冲突的研究现状、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摘要: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种有效的防止保护领域和保护程度倒退的棘轮机制。它的形成基于多边和双边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其运行依赖于W IPO和W TO之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场所的迁移。棘轮机制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体系的灵活性,努力扩大知识共享空间,以便在技术上尽快赶上发达国家。

关键词: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TR IPS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轮机制的形成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起源于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署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此之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国际标准,地域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为外国国民提供获得权利和保护的主体资格,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受一国一地边界限制的法律保护,提高了保护水平。

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PO)正式成立。由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构成了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然而,IPO在执法上的缺陷令发达国家不满,因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贸易冲突也时有发生。因此,发达国家希望借助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成功地对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护程序以及争端的预防和解决作出了具体的新规定。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 IPS本身就是一个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性协议,为所有成员国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提供了强制争端解决机制,极大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至此,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此起彼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防止逆转的棘轮机制已经形成:一是在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中最低保护标准条款的基础上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轮机制。以TR IPS协定为例,其第1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应使本协定的规定生效。各成员可以但没有义务在其国内法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它们不违反本协定。”这可以认为是“最低标准”的典型表现。事实上,自《巴黎公约》以来,每一个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包含类似的条款。

因此,条约缔约国可以在不背离条约的情况下提供更广泛、更优惠的保护,后续的条约自然会建立更高的保护标准。

其次,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轮机制的运行依赖于谈判场所的迁移。回顾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场所在W TO和W IPO之间迁移。TR IPS之后,他们的目标是实现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标准,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和日本倡导的“全球专利制度”。W IPO于2000年6月签署了《专利法条约》(PLT)。2001年5月,专利法实质性条约(SPLT)草案第一次讨论。2006年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宣布了一项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议程”的提案。此后,W IPO专利法常委会多次讨论修改SPLT。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坛重返WIIPO,该论坛正在努力创建国际专利法律框架,进一步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达国家首先利用W IPO和W TO的不同优势,在障碍较少、容易成功的论坛中建立谈判场所。谈判成功后,W TO成员可以根据《TR IPS协定》第71条的规定,接受多边协定中达成的知识和标准。[1]

第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轮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轮机制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专利领域为例,WIIPO不仅启动了PCT改革,还采用PLT来协调统一专利申请和国家及地区专利。SPLT草案的修改是反复讨论的,试图统一各国专利授权和效力的一些法律原则,如现有技术、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定义,充分公开的特征,权利要求的结构和解释等。,目标是最终建立统一的国际专利法。由此可见,专利法领域对棘齿的国际保护已经从形式标准推向了实质标准,保护范围越来越广,涉及专利的国家利益将会有很大的调整或重新分配。

但是棘轮作用使得保护标准一再提高,棘轮机制下产生的新规定对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一般来说,专利保护程度越高,技术创新带来的制度收益越大,技术使用(扩散)带来的制度收益越小,反之亦然。因此,专利的保护程度并不总是越高越好,而是根据各国的情况存在一个最优的保护程度或保护点,在这个点上其制度效益最大化。这个最佳点的确定取决于系统的具体技术创新和技术用途。

积极倡导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美国、日本和欧盟,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高,对高科技研发的投入较多,对专利保护的需求强烈,因此其最佳保护程度较高。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最佳保护水平较低。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显而易见。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据自己的传统、宗教、伦理或考虑公共利益,对动植物品种和人类基因等特殊客体不给予专利保护;美国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可以申请专利。美国推行的世界农业体系,实际上是让农民成为佃农,为受专利保护的种子、植物品种、化肥、农药付出大量金钱。《TR IPS协定》生效后,成员方利用逆向工程等方法模仿创新产品受到限制,为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追赶发达国家设置了障碍。可以预见,如果签署全球专利法,发展中国家将受到比W TO更严格的规则,但有利于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专利权人。

三。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期不受专利保护的影响,通过复制和模仿逐渐建立起强大的科技竞争力。现在,他们试图用国内标准取代国际标准,呼吁建立强大的专利制度,这显然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棘轮机制的进一步推进将堵塞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咽喉。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

第一,认真分析,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允许的弹性,争取弹性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不允许保护的程度和范围出现任何倒退。不过,目前来说,这个制度仍然给予议员更多的弹性。比如TR IPS就是公认的覆盖面广、标准高、要求严的协议。然而,它仍然允许不同于基因序列、转基因植物品种、新植物品种、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的弱保护。《TR IPS协定》第13、17、26、30条列举了对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限制或例外,第8、27条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都是重要的弹性条款,赋予成员国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权利,维护私权与国内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二,积极倡导并努力拓展“知识共享空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主要是知识产品的财产权。然而,思想领域,用经济学家的话说,并不像有形领域那样具有对抗性。“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人因为别人拥有而少拥有。”[2]一方面,现有制度承认知识产权是有限垄断,我们应该给予产权人足够的控制权,以刺激他们创造;另一方面,他们创造的东西最终会落入公共领域。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和鼓励对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直接投资。开放源码,或自由软件,是在公共领域安家的代码。以开源软件传播的公共许可(Public license),使得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在没有任何人许可的情况下访问其资源,比如L inux这样的开放系统,以及基于L inux的创新;此外,还有以“创作享受”形式申报了著作权的作品。[3]国家应该展示知识共享空间的价值,让科技工作者也意识到:“只有当我们——大学里的人——抵制诱惑,拒绝从专利中收取大笔版税,我们才能抵制关闭。”[4]扩大的知识共享空间将扩大技术扩散带来的系统收益。

第三,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缔结框架性条约,表明发展中国家自身在重要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努力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发展中国家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参与和控制专利法协调的国际议程,尤其是对不合理条款。巴西、阿根廷等国提出的“IPO发展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3年9月全球贸易谈判的失败也证明,发展中国家说“不”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