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是什么?
1)“三项创新”R&D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实际研发费用,俗称“三新”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变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及相关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以财务人员要注意保证所有的研发投入都是完整收集的。2013年,为支持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65 438+03]13号、14号、2014年12月24日第103号等文件。15,鼓励企业增加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计算在内。专门用于R&D活动的设备、仪器、器材的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扣除范围。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也纳入R&D费用扣除范围。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2012 10至2014 12 310。
需要强调的是,加计扣除的企业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必须单独核算,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户,计入当期损益和形成无形资产的R&D费用。未单独核算R&D费用、未单独设立辅助核算账户归集R&D费用的,不得实施附加扣除。“有些企业的所谓研发费用,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比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三新’研发费用中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账目不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相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三新”R&D费用优惠政策。企业资助无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三新”R&D费用不享受优惠政策。实践中要注意口径的不同。
2)免征增值税的“四项技术收入”的规划要点。
北京2012年9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前,国家对“四项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四项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四项技术收入”,即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但需在技术市场登记确认并取得《奖励和报酬领取单》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已备案的“四项技术合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写明具体技术服务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样机开发具有混合销售的性质,需要加以区分。不能合理区分的,可以合并,按照17%的高税率征税。
3)技术转让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这里的技术转让偏好其实就是技术转让的收益,即技术转让的净收入减去技术开发的成本。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技术转让收入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2、根据国税发〔2009〕212号函的规定,准确把握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三项指标的内容。同时,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2号,2013),对技术转让所得计算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规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应当与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可计入技术性收入,上述规定自2013 11起执行。总之,相关政策是不断变化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在运作过程中。
一定要做好规划,时刻关注最新的政策信息,避免因政策掌握不准而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时对税收筹划进行调整,保证筹划的合理性、及时性、超前性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