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等诸多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级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有责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经全民讨论,全国人大1982通过。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全国人大通过了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确立了中国* * *生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中国* * *生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已经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已经确立。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与时俱进,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它把实践证明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及时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杰出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证。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柱。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骨干,解决国家发展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NPC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涉及国家主权、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征用非国有财产、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诉讼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处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提供了重要依据。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重要方式。行政法规可以为法律的实施和国务院行政职权的履行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国务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涵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对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属于地方事务的事项。同时,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事项外,对于国家尚未制定的其他事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它们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