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检察官禁止做律师?重大误会!

8月12日,笔者在“法律印象”微信官方账号和“戈文的说法”微博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律师短缺70.5万人,建议离任法官、检察官免考转律师》的文章。一位资深律师、合伙人在朋友圈说:“国家明令禁止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成为律师,否则放弃退休金。”也有网友在留言中表示,禁止法官、检察官离职当律师。最近有同事跟我说:“前法官、检察官不能当律师。”

笔者认为,上述人员的这些说法完全是误解,必须纠正!

众所周知,2021,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认真落实司法干预“三项规定”,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挂钩,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公正,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司法部于2021年9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律师职业的意见》。然而,它并不禁止离任的法官和检察官成为律师。原因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律师职业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作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法院、检察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除外。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职后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四条,只有被开除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但其他辞职或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作人员),在离职两三年内(领导班子成员、四级以上高级法官、检察官及相应职级人员),不得在原法院、检察院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不得担任“法律顾问”或行政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人民法院、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

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确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不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或者行政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意见》(中组部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及时将行政信息向社会公开。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意见》(中组部发第201318号)第二款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控制,确需在企业兼职(任职)的,

另据了解,过去法官、检察官或工作人员在原单位享受的福利主要是“精神文明奖”和“过节费”;今年取消了“精神文明奖”,改为给退休人员发“生活补助”,按职级按月发放;至于“过节费”,要看单位的情况。离任的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及其相关工作的,不再享受原单位每月发放的“生活补贴”和“过节费”。

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在从事律师、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工作后,由于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与所在单位无关,仍然可以按月领取退休福利。当然,辞去律师职务的法官、检察官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补贴和养老待遇;但如果辞职后继续缴纳社保保费,退休后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综上所述,离任(退职)法官、检察官或者工作人员,想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法律顾问、行政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或者原单位审批,将行政、工资关系划转到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项待遇;而不是禁止离任(辞职)的法官、检察官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