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市工程中心的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业务领域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究开发(设计)方向、具体研究内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相关行业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项目名称冠以“扬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所从事的产业技术领域或方向。
2、申报单位是企业,应是在本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入库)、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申报单位是我市高校院所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相关领域近3年横向课题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3、拥有与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领域相关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在其主要技术领域至少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3项以上。
4、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申报单位是企业,原则上应拥有相对独立的2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场所,比较完备的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申报单位是我市高校院所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拥有相对独立的15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场所,比较完备的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
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申报单位是企业,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2人;申报单位是我市高校院所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专(兼)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