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类型
(1)产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有收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2)个人权利
人身权是身份权和人格权的统称。有学者认为,“人身权”现在已经不能表达“人格权”的含义和范围,而“身份权”一词中的“身份”有中世纪法律术语的味道,表达现代民事权利非常不准确,容易引起误解,应该直接表述为“人格权”和“亲权”。我们认为这个意见很有道理。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来看,很少有人以人身权来指代人格权和亲权。虽然个人权利是绝对的,但是否是可支配的,这是毫无疑问的。由于人身权等原始权利,权利主体不能随意支配,人身权受侵害产生的救济权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或抵消。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独占使用人们的智力成果获取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在的有形或无形的东西。因此,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既有经济性,也有非经济性。因此,没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描述为这两种权利的结合。
2.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被他人使用、受益、处分、支配,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3.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但由于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不适合任何人长期垄断。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①权利的取得有许多积极和消极的条件;②对权利期限有特殊规定;(3)权利人有一定的使用或者实施义务,法律规定了强制许可或者强制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