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办理程序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其面积应为实际停放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有与业务申请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1)总线技术要求:
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b .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从事省际包车(旅游)客运和省际旅游班车客运的车辆,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水平;从事城市包车(旅游)客运和城市旅游班车客运的客运车辆应当具有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2)客车类型和等级要求:
从事旅游客运的客运车辆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分类表规定的大中型客车标准;车辆类型和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分类和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水平。
(3)母线数量要求:
A.从事省际包车(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拥有20辆以上600座以上中高档客车;
B.在本市从事包车(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拥有5辆以上100座以上的中高档客车;
C.经营省际旅游班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拥有3000座以上中高档客车100辆以上,其中900座以上高档客车30辆以上;或拥有40辆以上1200座以上的高级营运客车;
D.经营地方旅游客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拥有50辆以上1500座以上客车;或拥有20辆以上600座以上的高级营运客车;
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2)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交通事故是指驾驶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相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乘客急救基础知识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5)驾驶员还必须从事驾驶大中型客车三年以上。
5.拟聘用的驾驶员数量不得少于拟投入运营的客车数量。
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企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待监管程序颁布后再详细说明)
8、申请从事旅游客车客运业务,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规划,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9、实行特许经营的,按特许经营程序进行。(1)提交材料
1.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
2.章程文本;
3、投资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拟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和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形的长、宽、高。拟投入使用的客车为购置或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
7.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或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8.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为A4纸。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正确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结果的形式:
1.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未按期完成承诺的,吊销营业执照;承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此事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