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武汉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2)优先资助创新型(试点)企业在R&D投资。
(三)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支持联盟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四)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主要推荐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五)优先推荐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被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从市财政科技资金中给予奖励。
(六)加大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七)建立创新型(试点)企业联系制度,市科技局及相关处室领导加强与创新型企业的对口联系,落实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创新型企业在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组织创新型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帮助企业落实国家和省税收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到R&D投资;在企业中推广和应用创新方法;推动企业实施自主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塑造知名品牌。
此外,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意见》(鄂地税发〔2007〕184号),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1)促进技术转移、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事技术转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在各行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5.在按规定扣除100%的基础上,允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查账征收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足当年扣除的部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结转5年内扣除。
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低于应纳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在2006年6月5438+10月1以后新购置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或者分次摊销计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单台价值在5元以下的检测仪器、装置的购置费,允许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8.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 * *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其股权转让所得不征收营业税。
(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政策
10.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用次年新增所得税额延长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1.企业进行中间试验,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快30% ~ 50%。
企业技术改造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租赁年限或折旧年限较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3年。
12.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计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制造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制造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的机械设备;国家鼓励的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过度使用或酸、碱等强腐蚀状态的机械设备;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外包软件允许进行加速折旧,但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的一些专用机器设备,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3)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3.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生产线宽度小于0.8μm(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投资80亿元以上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财税[2000]25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低为3年。
1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和培训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0.软件开发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1 2000年7月以后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也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新设立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优惠。减税期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减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22.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等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互联网网站和创业投资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可据实扣除其广告费用。
上述需要提升地位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和新成长企业,可在市场拓展的特殊时期,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对其广告费进行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