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无效专利申请的流程如下: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随时开始,可以持续到专利权终止。因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可以影响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所以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其所有专利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形式审查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后,将组成合议庭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审查。大多数案件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组长、审判长、陪审员)进行评议。只有少数情节严重的案件由五人合议庭(1组长,1审判长,3名陪审员)评议。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经审查,合议庭作出了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决定。
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有三种类型;
一是宣告全部专利权无效,二是宣告部分专利权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4)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