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取执行费的标准是什么?

1,没有执行号和价格的,每件交50元到500。

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超过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0.654.38+0%缴纳。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谁来出?

执行费一般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可以自愿。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

但仍有一些地方办案经费紧张,要收取实际执行费。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1.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执行人执行。

2.法院受理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0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

练习: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不得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二是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全案申请执行费的数额,从已执行一期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应当计入待执行标的金额,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或者终止执行案件时,会根据执行金额计算该案件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将多收的申请执行费及时返还申请执行人。

3.需要裁定以物抵债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以物抵债的数额计算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缴纳。申请执行人无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逾期不支付的,执行法院不予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四、被执行人是下列人员或者单位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老年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的;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六、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办法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

七、当事人申请减免申请执行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的情况。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财物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适用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1/3的标准缴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10000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请求登记的,每件缴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赔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