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名词解释
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和三个标准,即:
两层意思: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
(2)涉及同一主权国家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司法管辖区。
三个标准:
(1)主体:民事关系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的;
(二)民事关系的标的产生于外国领域;
(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都是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所指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国际财产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和国际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适用外国法律会损害中国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国内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法律的,适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法。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适用的法律。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确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外国法律不能确定或者本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