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房怎么换房主?
该方法如下:
1.根据《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合同、协议、证书等文件。
2.根据《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房面积的增减;
(3)房屋改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3.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设定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扩展数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1)申报不实;
(二)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虚假的。
2、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或通知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登记,暂缓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3.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权属清晰、产权来源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30日内核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中国政府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