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融合,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开发,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坚持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确立科学技术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科技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落实科教兴市的基本方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努力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尊重知识和人才,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引导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方向;制定技术政策,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一)培育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和应用领域转化;?

(二)推进科技信息服务的现代化和社会化,建立科技文献和科技信息网络;?

(三)完善专利管理和实施体系,建立健全专利代理、中介、咨询、文献检索等服务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指标体系和统计网络,定期对科技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第九条鼓励开展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扩大技术贸易,引进技术和人才;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科技工作者与国外科技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促进对外科技经济合作一体化。?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第三章研究开发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本市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关键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研究开发和产业技术水平。?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科研中间试验,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帮助解决中试基地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国家、省、市批准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普场馆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四条加强高新技术研发。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步伐,为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和优惠条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定期公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作为其评定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第十五条加强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开发。鼓励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教育、文化、体育、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的发展。?第四章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成为科学技术开发和投资的主体。厂长(经理)要把科技进步纳入责任目标。厂长(经理)应围绕创造名牌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和实施企业的科技进步计划。?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产学研结合。?

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待遇。?第十八条新建、扩建和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由经济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论证;经证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规定的,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