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私营企业主的第1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要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依法制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确保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党政机关执行清算专项行动,推动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要强化公正执行、诚信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教育引导法院干警把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运用审判执行权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商品数额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罚金。

罚款数额一般确定为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无法查明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按照违法经营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按照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数额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