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是指用于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具体限值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 * *享受,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将其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活动,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 *服务平台)。市* * *享受服务平台应当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享受的信息查询、服务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
城市* * *服务平台应根据国家总体布局的需要,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我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网络化建设。第五条由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或者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管理单位应当在安装、调试和验收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名称、类别、型号、适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市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鼓励管理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基础信息。第六条申请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购置或者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提供* * *服务的承诺。* * *服务承诺应包括* * *服务可行性论证和* * *服务时间、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新购或者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科技、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进行论证。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能够满足申请人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不予批准其新购或新建申请。第八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经新购、新建评估后批准购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同时为社会享受服务提供相关要求。第九条管理单位提供* * *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第十条在本市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 *享受服务性奖励资金。
对加入我市享受服务平台且服务工作量和用户满意度达到服务要求的管理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措施和结果应通过市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用非财政性资金全额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符合前款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估制度。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加入* * *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在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发、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是* * *享受服务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管理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 *享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及相关费用。第十三条获得* * *服务奖的管理单位申请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购置或者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在同等条件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考虑。
因为第七条的规定,不得购置或新建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其承担本市科研项目时,给予其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研究中使用其他单位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的相关费用。第十四条市科技、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的相关人员,组织业务培训,对为* * * *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