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软件方许可讲解软件课程不侵权吧?
第一,制作有偿使用他人软件的教程视频,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十二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有偿经营的软件使用教程录像机不属于这十二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必要时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防止陷入侵权风险。如果录像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不是用于有偿经营,也应当有合理的使用范围,应当是在私人学习、研究、欣赏,在封闭的范围内,作品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发表,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拍摄或者类似拍摄方式使用作品的。侵权的方式。
第二,不能抄袭、复制、完整展示计算机软件原文。一般来说,计算机软件都附有操作手册、用户说明和其他有用的文档。做软件教程的话,不能抄袭或者复制软件的原文。即使使用或引用其中部分内容,也必须注明出处和原著作权人,否则将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说明书的文字侵权。计算机软件规范是源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软件著作权人组织创作的,在其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使用和性能上形成文字、照片、示意图等独特组合,以表达产品的具体内容。因此,说明书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基本属性,属于应当保护的“作品”范畴。软件课程录像机通过制作电影或者类似方式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应当合理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的文字部分。
第三,在付费使用教程中转载正版软件的图片要小心。一不小心就可能侵犯软件开发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外观专利权。
例子:有侵犯版权的风险。某视频网站在制作软件教程时使用了该著名软件的多张代表性图片,同时制作方未区分其与软件著作权人之间没有关系,被认为混淆了其产品来源,被他人误认为是视频制作方与软件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不正当竞争,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图片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