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概念、分类、特征及其启示?

1.知识产权的概念:英文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是“Gestiges Eigentum”,都是“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的意思,也称为知识产权。在中国台湾省,它被称为知识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考证,这个词最早是由法国学者Kaptsov在17世纪中叶提出的,后来由比利时著名法学家picardie发展而来。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在智力创造或创新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由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等构成的工业产权,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电影等作品构成的著作权(版权)。2.知识产权的分类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中国称版权)两部分。3。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项。:△商标权是指国家法律授予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所有人保护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商业符号,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是工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记,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工业活动中的秩序,这与专利权主要在于促进工业发展不同。

△专利权和专利保护是指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后,授予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会侵犯其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双向并行、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该区域行政保护采取巡逻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形式,集中打击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制环境的现象。

△商号权。也就是说,制造商的名称权是在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使用其注册商标名称(制造商名称、企业名称)的权利。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名称权(人格权的一种)。知识产权在几个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排他性独占性,但由于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不适合任何人长期垄断,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诸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发生的角度,法律提供了各种积极和消极的条件和公示方式。比如专利权的发生需要申请、审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但有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虽然对著作权的申请、审查和登记没有限制,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也有限制。

△第二,法律对权利期限有特殊规定。这是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一个很大的区别。

△第三,权利人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义务。法律规定了强制许可或者强制许可制度。对于版权,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