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1.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保护。
目前,约有10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要求地理标志持有人界定注册商标的生产范围、技术标准和商标设计。该定义是手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申请被批准后,手册成为注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保护方式的好处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便于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程序化保护,也便于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保护。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这种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方法在历史上不断发展。《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行为,即禁止或限制虚假商号使用虚假原产地标记的行为;后来发展到禁止使用虚假或欺骗性的原产地标记(《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巴黎公约》第10之二条规定的一般禁止使用地理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明确界定地理标志定义中的关键要素,如产地、地理标志所表示的区域的特定品质和地理标志的声誉。
即使在采用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是保护地理标志的补充手段。比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不得注册含有虚假地名的商标。
3.特别法保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接受这种特别法保护的方法。目前,世界上约有20个国家按照这种模式保护地理标志。这种保护方式可以细分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国是最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国家,有完整而特殊的保护方法。法国政府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INAO),其主要职能是检测和控制使用“检测”原产地名称的产品质量。葡萄酒、烈酒和奶酪以外的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程序确定。
除上述保护模式外,一些国家采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来保护不同产品的地理标志。比如澳大利亚就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盟法案1980》,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要依据该法进行注册,而葡萄酒以外的产品标志要依据商标法1995进行注册认证保护。
目前,中国有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作为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