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国防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2)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项范围
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尚未被前人发明或者公开的;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军事、社会或者经济效益的。
第七条国防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和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用于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技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重大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定额申报和定额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二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技奖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
(三)提供国防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局长是工信部的部级领导。成员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步审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技奖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异议和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领域专家、行政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承担。
第四章申报申请
第十八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技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技进步奖。
在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或新突破的,其进展或突破的部分可以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表》,并提供所需的附件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技进步奖的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渠道提交: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审核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并上报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承担军事任务单位的申请材料,统一上报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审核后直接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技进步奖按照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自主创新程度;
(2)难度和复杂程度;
(3)高级程度;
(4)成熟度和完整性;
(5)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应用及效果、科技价值。
第二十二条申请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形式评审,然后根据其专业划分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异议期为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处理异议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处理异议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异议程序结束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应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和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奖励委员会应当审定评审结果,以及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予以奖励,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奖金。
第二十七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通过评委集体讨论和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投票人通过;二等奖、三等奖须经五分之三以上投票人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八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如果被评价项目的完成人或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审人员,在对项目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获奖者及其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科技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奖金应根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贡献合理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金额由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确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布的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技进步奖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对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技进步奖的公告有异议的,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匿名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异议的;
(3)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在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下属单位之间的意见分歧,由军工集团公司处理;国防科工局负责处理军工集团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异议。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重大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处罚规则
第三十五条对于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技奖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建议主管领导予以处理。
部门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参与国防科技奖评审活动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私利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令号国防科工委2006年2月27日发布的1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