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主张、编队和防御的区别
这是根据公民权利的不同功能而作出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和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性权利,人身权是支配性权利,都是人格权和身份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向他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和物权。支配与主张的主要区别在于,支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是。请求权是相对的,双方都是特定的,它们的实现是不同的。支配权是权利人本人的直接形式,请求权必须由他人履行。
2.抗辩权与请求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矛。比如,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请求权形式,而抗辩权是盾牌,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为基础,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通过其单方行为改变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是使权利人能够单方意思表示,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关系的变更原本需要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如果一方享有形成权,只有一方表示意思,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变化。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概念
1.支配权又称控制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这种权力有两个作用:一是积极的一方可以直接控制标的物,无需他人干预;另一个消极的方面是可以禁止别人干涉他们的配对,这是排他性的。财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要求另一方主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权力客体,只能要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债权,债权人不能自行实现债权,只能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来实现债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一种模式,即只对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3.绝对权,也称世界权,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和人格权。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即只要不侵犯债权人的权利,所以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绝对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4.防卫权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权力的对抗权。他人行使的权利是否是请求权无关紧要。狭义的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债务人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民法中有许多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后续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先诉抗辩、消灭时效抗辩等。
5.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改变已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法定代理人认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的,该合同自效力待定起生效,称为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因法定情形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称为解除权。这些权利属于形成权。
综上所述,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性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向他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债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单方行为改变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是使权利人能够表示单方意思,构成单方法律行为,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抗辩权是指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时,权利人依法抵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不能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请求权,但可以依据抗辩权反对对方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192条
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