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大三工业设计,现在想学法律当律师,可以吗?
以下是2006年的申请指南。
应用指南
我国实行的是师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的制度,只有通过师考取得律师资格。如果你想成为一名律师,你必须申请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规定,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取严格的考试方式,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取严格的考试方式,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1,司法考试是什么?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将在每年9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1)报名时间
1.2006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测6月10至6月25日举行。实行网上预测的地区的报考人员可在上述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进行网上预测。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布。
2.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 -20。已网上预登记姓名的,须在上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著名地区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住所以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可以在工作或学习的地方登记。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院校毕业,在非放宽地区或者其他放宽地区报名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地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时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于9月16和17举行。具体来说:
试卷1:08:30am 9月16-11: 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14: 00-17: 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3:08:30am 9月17-11: 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 00-17: 30,考试时间210分钟。
3、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应当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卷,每卷150,总分600。试卷1、试卷2、试卷3为机读选择题,试卷4为书面示例(案例)分析题(包括法律文书写作)。
每一卷的具体主题是: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制。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制度);
试卷四:例题(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
4、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颁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5.报名条件是什么?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放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地点的意见》(我司〔20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将报名学历放宽至法学大专学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前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学院和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补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三)律师执业许可证被吊销的;
(四)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2年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者被判终身不得报名国家司法考试。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6、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港澳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部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司法厅的建议,从2005年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和考场,举办国家司法考试。
在香港、澳门设置考区、考场、举办考试主要是指:在香港、澳门分别接受港澳居民报名,收取考试费,选择在香港、澳门分别设置考场、组织考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报考者资格、试卷命制及评价、考试成绩发布、考试资格标准确定等仍按司法部统一部署和要求执行。在香港、澳门设立考区、举办考试的具体日常工作,可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厅、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司法厅安排香港、澳门相关机构承担。
根据司法部修订重新颁布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结合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现就报名考试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他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申请人的上述身份,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向接受注册的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及复印件:
(1)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区护照。
(2)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特别行政区身份认证机构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证明。
报名时,现场查验后立即交回上述证件原件;副本由接受注册的机构保存。香港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必须经中国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中国委托的公证员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香港)查询;澳门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必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
2.学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持有内地高等学校的学历证书,可以直接向接受注册的院校申请注册;持有香港、澳门、台湾省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因学制原因已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书申请学历认证。学历认证后,可以向接受注册的机构申请注册,但必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为方便港澳居民申请学历认证,在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以适当方式集中受理申请人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可参考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报名时必须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认证证书原件现场查验后退还;副本由接受注册的机构保存。
(二)登记地点和方式
在港澳地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港澳居民,应当到港澳地区承办考试的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港澳居民,可以在港澳地区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内地注册,必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生活的证明。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没有对港澳居民实行网上预测姓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考生将在香港承办考试的机构所决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的机构确定的当地考场参加考试。在内地报名的,在内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采用简化字印刷。港澳考生在填写自己的信息和回答问题时,可以选择使用繁体字或简体字。港澳居民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考生可直接向承担港澳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报名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事宜。
7.注册材料和程序
申请人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0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考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按照说明和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名时交验;无法提前下载填写报名表的,可直接到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在网上预注册姓名的,可打印并提交包含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单独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我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港澳台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有条件的地方,报名时可以用数码摄影的方式拍照。
5.报名者报名时应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完整,经核实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8.考试成绩和资格奖励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阅卷。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将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和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在考试结束后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取得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