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1元向股东转让商标权和软件著作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公司以1元的价格向股东转让商标权和软件著作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2.商标和版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版权的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应税服务视同提供不销售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近期提供类似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提供的类似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3)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确定。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纳税人转让商标权和软件著作权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确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