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境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这里的“境外游客”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路口岸。“退税物品”是指境外旅客本人在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商店购买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以下物品:

(一)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物品清单》的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物品;

(二)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退税商店销售的货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关于推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后,即可实施退税政策。截至目前,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有26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厦门、辽宁、青岛、深圳、江苏、云南、陕西、广东、黑龙江、山东、新疆、河南、宁夏、湖南、甘肃、海南、重庆、河北、广西。

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提交实施方案,自行承担必要费用,并提供海关、税务监管等相关条件;(二)各地区可以建立有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确保地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商务和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互联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包括拟实施日期、离境口岸、退税代理机构、退税场所、退税费用负担机制、退税商店选择、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等,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备案后,该地区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申请离境退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天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二)退税物品尚未激活或消费的;(三)离境日期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携带或随身托运。

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处理流程可分为旅客购物申请开票、海关核查确认、代理审核退税三个环节。

具体来说:

(一)旅客购物申请开票: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表和销售发票。

(2)海关核查确认:境外旅客在启运口岸出境时,应主动持退税物品、退税申请表、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在《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退税代理审核:境外旅客凭护照、海关签署的退税申请表、退税物品销售发票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境外旅客办理出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退税代理机构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根据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方案,增值税税率分别由16%和10%调整为13%和9%。为配合税率调整,离境退税项目退税率相应调整。适用税率为9%的物品,退税率上调8%,其他物品退税率仍维持11%。也就是说,从2019年4月1日起,退税物品退税率由原来的11%调整为11%和8%两个等级,退税率为13%。适用9%退税率的货物,退税率为8%。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境外游客的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已按调整前税率征税的,仍按调整前税率11%计算退税。

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境外游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建设工程,重视旅游纪念品的创意设计,提升文化内涵和附加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继承和发扬老字号品牌,加大老字号纪念品的开发力度。规范旅游纪念品市场,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商业街区,鼓励发展特色餐厅和主题酒店。鼓励各地推出旅游商品推荐清单。在有条件的口岸,可按规定设立免税店,优化商品品种,提高国产精品知名度。研究完善境外游客出境购物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在有效实施出入境游客行李物品监管的前提下,研究在入境口岸增设免税店的可行性。鼓励建设特色商品购物区,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务,发展购物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