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由总则、财产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七部分组成,***84章1260条,总字数65438+万余字。在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第二,我们设立了单独的人格权系列;第三,我们不设立独立的债权系列;第四,我们不设立自主知识产权系列;第五,我们设立了单独的侵权责任系列。

(1)一般规定。与民法总则相比,总则由***10章204条组成。主要修订如下:

第一,为了贯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体现在各分则的相关制度中。

二是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建立了特殊法人制度。根据法人目的和功能的不同,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

第四,公民权利体系得到完善。制定知识产权总则是为了指导知识产权单行法。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了“好人条款”和“英雄保护条款”。

(2)物权。《物权编》由5个部分、20个章节、258条组成。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并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实行土地承包“三权分立”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 * * *部分的共管权,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很明显,* * *产生的部分利润属于所有者* *。

第三,增加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要求,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在用益物权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实现担保权益的统一赔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有余地;完善流动电荷和液体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国务院原则上正式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议案,再做进一步衔接。

(3)合同编制。该契约有三部分,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首先,添加典型的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担保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这四种新的典型合同是合伙合同。

第二,补充和完善债法总则。明确非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完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单契约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或者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规定了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特别规则。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息放贷。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息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条款。明确乘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乘车,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4)人格权的编纂。《人格权法》第***6章第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

首先,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该自然人生前未同意捐献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其死后以书面形式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类基因和人类胚胎相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加大禁止性骚扰的力度。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侵犯他人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列举了侵犯他人隐私的常见行为。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5)婚姻家庭系列。《婚姻与家庭》共5章79条。与婚姻法和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明确规定要树立良好家风。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是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债务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中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当在14周岁以下的限制,提高了对收养人的要求。

(6)接班。与继承法相比,继承编共4章45条,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为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印刷、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了遗嘱效力的规定,还增加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保证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责任和权利。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社会组织作为照料者的范围,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继承遗产的所有权制度。这种财产收归国有后显然应该用于公共福利。

(7)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首先,建立“冒险”规则。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暇向国家机关请求保护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对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他人以助人为乐,规定搭便车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补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的规则。“安全架空”引起社会关注,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规则。从建筑物上抛掷的物体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适用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提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