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和机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在社会发展领域的转化应用。通过一批集成技术在基层的示范应用,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提升科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在重点领域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中的转化应用。
第四条惠民计划的实施原则
(1)需求驱动和技术主导。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导向,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推动国家科技计划研发成果进入基层,造福人民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
(2)政府引导,多元化投资。坚持资金来源多元化,中央和地方共同投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资。
(3)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基层(县、市、区,下同)分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明确、协调推进。
(4)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惠民计划以项目的形式,分年度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加强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控和实施效果绩效评估,奖优汰劣。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第五条科技部负责惠民计划的统筹协调;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目录指南)、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项目审批、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惠民工程的预算审批。
第七条惠民计划相关中心业务部门参与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的编制,参与计划项目实施的咨询、监督和管理;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和成功经验的推广。
第八条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评估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论证,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整合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基层科技部门、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分别负责项目实施计划的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负责选择项目承担者;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基层科技部门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在基层组织的领导和协调下,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第十一条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运动康复器械、医疗器械、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修复、大气污染治理、饮用水安全、污染土壤治理、垃圾和污泥处理、城市绿化和园林建设,以及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公安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科技部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遴选和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在科技部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省级组织按照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每年组织基层单位申报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领域和支持范围的,从科技成果目录指南中选择主要技术成果;技术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责任是明确的。
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其他资金来源保证到位。
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成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加强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和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和管理人员参加的项目实施专家组,为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建议。
项目实施示范效果明显,使用者和受益者明确;该地区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成果的措施明确。
第十四条基层组织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要求,结合当地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长期从事本领域的业务或研究工作,并具备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充分发挥产学研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具备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六条基层组织要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提交省级组织。
第十七条省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和论证。条件具备时,应积极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评估和论证。
第十八条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和评估论证结果,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并抄报中央级相关主管部门。各省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和努力程度将是决定本省推荐项目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鼓励省级组织推荐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适当放宽限制。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立项后,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由相关单位围绕项目重点任务和目标进行投资并组织实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科技部会同中央级相关主管部门,对省级组织单位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咨询论证,提出年度项目建议书(含后补助项目)。
第二十条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向省级组织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基层组织单位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的开始时间以批准发布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省级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组织修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基层组织应根据修订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并协调推进基层相关资源。
第二十三条基层组织应当每年按时向省级组织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报告。省级组织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和财政部提交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并抄报相关中央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未经批准改变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项目申请资格,并收回财政拨款;省级组织单位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今后三年内该省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将减少甚至取消。第二十五条项目任务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省级组织单位组织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各方参与的项目验收小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检查、会议质询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验收和不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已基本完成,资金使用合理,申请验收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项目主要考核指标未达到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有欺诈行为的;
3.对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争议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并经批准,超出规定执行期限超过半年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5.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省级组织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验收不合格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后,省级组织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成果和经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和经验在全国的推广应用。省级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或者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选择其他新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和保障措施。推广方案的实施时间一般在三年以上。根据推广计划,省级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基层组织应当建立涵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声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并与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一并报送省级组织,为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计划提供基础材料。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省级组织单位将项目验收材料和项目实施成果推广计划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效果。对实施效果差、弄虚作假、组织管理不善的项目,酌情减少下一年度省级组织推荐项目数量。
第三十条科技部和财政部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等进行综合评价。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好、成果推广方案实施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相关科技成果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的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和成果,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享受和应用。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网上申请、评审、监督和管理。对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员和单位实行信用、退出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惠民计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定期组织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优化计划的实施和管理。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